|
公路养路费:
(一)汽车养路费:
(1)客车,计量单位为月、吨,收费标准20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2)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计费单位为月、吨,收费标准18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或使用者,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备注:挂车按其核定吨位7折计征;特种车、专用机械车按其核定吨位折半计征,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全额计征,超出20吨的部分折半计征;正三轮摩托车以《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为准。以上均按货车收费标准。
(3)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计费单位为营运收入总额、月,收费标准15%+20元/月吨,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备注:适用于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专业运输企业所有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及实行承包、租凭等形式或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车辆,一律按客车、货车的标准征收。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其实征额低于按费额计征养路费75%的,应按费额的75%计征或改按费额计征。
(二)拖拉机养路费,计费单位为月、吨,收费标准18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备注:挂车不另收费;以运输为主兼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全年按五个月包干计征,国务院、省政府认定的贫困县的拖拉机,全年按四个月包干计征。
(三)摩托车养路费,计费单位为月、台,收费标准15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1)侧三轮摩托车计费单位为月、台,收费标准15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备注:全年一次交清的每台150元。
(2)两轮摩托车,计费单位为月、台,收费标准15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收费性质为事业性。
备注:全年一次交清的每台100元,两轮摩托车含轻骑。
证照费:
1、养路费免征证,计费单位为季、车,收费标准5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收费性质为行政性。
2、养路费年审征,计费单位为年、车,收费标准5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收费性质为行政性。
3、过渡免缴证,计费单位为季、车,收费标准1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收费性质为行政性。
4、过渡费半费凭证,计费单位为季、车,收费标准5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收费性质为行政性。
公路货运附加费,计费单位为月、吨,收费标准3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车籍在我省的公路运输企业(车队)、个体(联户)车主、自货自运的车属单位和外省调驻我省的各类货车、挂车、专用和特种货车以及参加运输的拖拉车,收费性质为专项收费。
备注:经核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同时免征货运附加费;核准减征养路费的车辆,也相应减征货运附加费;车辆因故停驶,办理报停手续后,亦停征货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与养路费同步征收。
公路、水路客运附加费,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在我省境内乘坐各种营业性车船的旅客,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一)水上客运,计费单位每人公里,收费标准0.002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二)公路客运,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1、跨省线路,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100KM以下,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11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2、跨州市线路,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1)经济干线(指通往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的主干线),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10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10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跨县(市)线路,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1)经济干线(指通征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的主干线),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9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10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2)其他线路,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8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9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4、县(市)内线路,计费单位每月每座,收费标准80元,执收单位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收费性质专项收费。
备注:1、客运附加费含在客票中由车、船属单位及个人向旅客一并收取,车、船属单位和个人定期向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缴纳。
2、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指定期规划范围)内行驶的城市出租车和城市大型公共汽车以及与长途车辆在同一线路上行驶的大型公共汽车缴纳的客运附加费,由交通部门按季向城建部门返回40%(其中30%返回当地城建部门,10%返回给省建委)。返回款项应全部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3、除在城市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大型公共汽车(不含中小型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比照养路费的征收范围执行之外,其他一切从事客运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均须按新标准代征和缴纳客运附加费。凡与长途车辆在同一线路上行驶的大型公共汽车,因过去全额未征或未征客运附加费造成票价矛盾大的,一律改按全额开征客运附加费。
4、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具体标准由省交通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例、客源情况和车辆类型等因素在规定收费标准内提出实施办法,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车辆通行费,执收单位通行费、过渡费征收部门,收费对象及范围是除免征通行费车辆以外的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费性质事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