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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理(罚)项目标准 |
处理(罚)依据 |
处理(罚)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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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无牌照行驶的车辆 |
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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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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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二十二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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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涂改、转借养路费票证的 |
责令补缴应缴费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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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涂改或转借的养路费票证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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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伪造、买卖养路费票证的 |
没收非法票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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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无效养路费缴(免)讫凭证上路行驶的车辆逃缴养路费的 |
责令当场补缴该车应缴的养路费和收取相当于该车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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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养路费票证或票证过期的省外车辆 |
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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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驶的车辆拖欠、逃缴养路费,不能当场补缴的 |
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 |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