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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提高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3】7号)


  2008-09-07

湘政发〔1993〕7号

关于提高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同意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原由每人公里1分提到2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在城市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大型公共汽车(不含中小型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比照养路费的征收范围执行之外,其他一切从事客运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均须按新标准代征和缴纳客运附加费。凡与长途车辆在同一条线路上行驶的大型公共汽车、因过去全额未征足客运附加费造成票价矛盾大的,一律改按全额开征客运附加费。

二、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指近期规划范围)内行驶的城市出租车和城市大型公共汽车以及与长途车辆在同一条线路上行驶的大型公共汽车缴纳的客运附加费,由交通部门按季向城建部门返回40%(其中30%返回给当地城建部门,10%返回给省建委),全部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级城建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交通部门搞好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三、交通征稽部门应认真做好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切实保证客运附加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各代征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新标准代客运附加费,并按月结算上交,不得拖欠。对有意拖欠、抗缴客运附加费的,要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10号文件精神处理。

四、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免征或代征后减、免上缴客运附加费。

五、征集的客运附加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免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六、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客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对其使用情况审计一次,确保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七、切实减轻车主负责。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税费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巧立名目向车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财政、物价等部门对现行的各种车辆收费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合理收费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属于“三乱”的,要没收上缴当地财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办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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