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重字〔1999〕13号
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为统一公路客运附加费计费座位核定标准,规范客运附加费包干计征工作,现就我省公路客运附加费计费座位核定标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经营客运车辆载客座位的核定办法
1、普通客车按实际载客座位数和底盘标记载重吨位折合座位数择其多者核定;载客货车按底盘标记载重吨位折合座位数核定。底盘标记载重吨位为4吨以内的,每吨位折合10个座位;超过4吨以上的部分,每吨位折合5座。底盘标记吨位不足半吨的,按5个座位核定。
2、卧铺客车按实际卧铺数核定。
3、无座位和吨位标记的车辆,按发动机每2匹马力折合1个座位核定,尾数不足2马力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4、载客双排、多排座汽车按货厢载重吨位每吨折合10个座位,加驾驶室实际座位数合并计算核定。
5、二轮摩托车按2个座位核定。
6、三轮摩托车按底盘标记载重吨位每75公斤折合一个座位和实际座位取高根核定。
二、经营客运车辆计量座位的核定办法
上述车辆计费座位的核定(不包括5座以下出租车),应根据车型大小扣减司机、乘务人员座位即为计费座数,即车辆核定的座位数为10个及以上的,应扣减2个座位;9个座位及以下的,扣减1个座位。
三、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第五条规定,我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统一按月计征。各地不得擅自采用包干计征等方式按季或按年(含半年)计征客运附加费。
凡车辆报停后未办理复驶手续从事客运的,发现后按全年12个月征收客运附加费。
四、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客运附加费征收的管理,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计费座位。各地征稽部门应将本通知各项规定在征费场所张榜公布,并严格规定的计费座位和包干计征办法实施。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客运附加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的及时进行查处。
五、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湘价重字〔1995〕第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规范 公路 客运 附加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