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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7】7号)


  2008-09-0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函〔2007〕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为:省际班线营运客车60元/月·座、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55元月·座、村到村班线45元/月·座、乡镇到乡镇或村班线25元/月·座、村到村班线5元/月·座。旅游客车、租赁客车、其它无固定营运线路(流动)营业性客运车辆等的征收标准按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的征收标准征收。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费座位数、月份、营运线路由省交通厅制订具体办法核定。

三、调整后的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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